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15001007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800014304523Q400071500100705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发布。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淮安市淮阴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800014304523Q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6号政务服务中心E区不动产登记窗口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45,下午14:00-17:30(其中7月15日-9月30日14:30-17:3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一)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二)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三)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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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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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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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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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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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5 |
不动产界址、面积材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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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6 |
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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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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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审核、办结 | 1工作日 | 法定受理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不动产权证书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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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7-84966808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7-84966899 |